邓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不起诉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号
【案情简介】
2019 年 6 月,邓某从好友“飞哥”口 中得知有一单来钱快的好活,就是借用 一下他的银行卡一段时间,并给予邓某一定的好处费,邓某财迷心窍就将自己手 上的 3 张银行卡借用给“飞哥”,随后该 3 张银行卡被“飞哥”用于存取赃款等 用途,随后邓某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其家属现委托了本团队律师会见了邓某,会见了解到邓某借了 3 张卡给别人 用,其中流水 1000 万左右。我同家属说这个案件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应当定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由于数额比较大可能取保难度较大。后家属因为辩护 费用及不能承诺取保,没有再委托我。一个月后,邓某被逮捕后,家属将其他律 师换掉又重新委托了我。这个案件按照帮信罪立案标准 100 万元的流水,是构成 犯罪的,到了检察院我阅卷后发现 1000 万的流水仅 1 万 2 千元是诈骗金额,我 立即告知家属把这 1 万 2000 元退给了被害人,后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 律意见书。检察官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 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 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邓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应当适 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最终通 过本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后,认定以打掉银行卡流水中涉嫌犯罪金额为主的辩护策 略,最终成功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评析】
律师提醒切勿轻易出借银行卡,国家目前正在严打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如“断 卡行动”等专门打击的这类行为的活动,所以建议大家为了避免触及刑事法律风 险,请勿贪图小便宜出借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