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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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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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律师:周某帮信罪不批捕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481人看过


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不批捕

案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20 年 7 月,嫌疑人周某与张某之前是同事,张某让嫌疑人将银行卡借给其 使用,嫌疑人将银行卡借给了张某,张某给了嫌疑人少量报酬,卡借给张某后 直都是张某在使用,嫌疑人不知道卡上过账的流水有多少,也不知道银行卡具 用于什么用途。后公安以涉嫌诈骗罪将周某刑事拘留。查明卡内流水 80 多万元 查明的涉诈资金 51000 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会见完周某某,本团队律师认为周某与诈骗犯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 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同时周某没有帮助存取款刷脸行为,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 所得、所得收益罪。其符合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流水  80 多万,涉诈资金 51000 元,达不到帮信罪流水 100 万,查明的涉诈资金 20 万元的立案标准,依法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向公安提交了取 候审申请书,公安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后在批捕阶段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对其不予逮捕后释放。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 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 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适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本团 律师通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细致解剖,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出虽然其符合犯 的构成要件,但其客观数额周某达不到立案标准,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意见, 功为周某无罪释放。

【案例评析】

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其辩护策略多为把涉案数额打掉,从而降低涉案数 额,最终以达不到立案标准来获得无罪释放。但具体如何认定这些数额的性质, 需要专业律师团队来出具法律意见书给公安、检察院会更加容易让当事人重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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