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不批捕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20 年 7 月,嫌疑人周某与张某之前是同事,张某让嫌疑人将银行卡借给其 使用,嫌疑人将银行卡借给了张某,张某给了嫌疑人少量报酬,卡借给张某后一 直都是张某在使用,嫌疑人不知道卡上过账的流水有多少,也不知道银行卡具体 用于什么用途。后公安以涉嫌诈骗罪将周某刑事拘留。查明卡内流水 80 多万元, 查明的涉诈资金 51000 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会见完周某某,本团队律师认为周某与诈骗犯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 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同时周某没有帮助存取款刷脸行为,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所得收益罪。其符合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流水只 有 80 多万,涉诈资金 51000 元,达不到帮信罪流水 100 万,查明的涉诈资金 20 万元的立案标准,依法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向公安提交了取保 候审申请书,公安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后在批捕阶段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 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对其不予逮捕后释放。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 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 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适 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本团队 律师通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细致解剖,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出虽然其符合犯罪 的构成要件,但其客观数额周某达不到立案标准,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意见, 成功为周某无罪释放。
【案例评析】
帮信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其辩护策略多为把涉案数额打掉,从而降低涉案数 额,最终以达不到立案标准来获得无罪释放。但具体如何认定这些数额的性质, 需要专业律师团队来出具法律意见书给公安、检察院会更加容易让当事人重获自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