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缓刑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 粤 1972 刑初 号
【案情简介】
2021 年 8 月陈某先后两次将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并提供手机、刷 脸等服务,从中获利6000 多元。先后两次的总入账流水分别为 9 万元、8 万元,其中查明9900 元是诈骗款项。最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办案经过】
该案陈某被刑事拘留将近20 多天后,其家属委托本团队律师,本团队律师 第一时间会见尹某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在其被刑事拘留25 天左右向公安机 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会不同意取保候审,在刑事拘留第 30 天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本团队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授 权,提交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沟通不批捕事宜、与公安机关沟通退违法所得 6000 元,经过多次去派出所现场沟通、和承办民警电话沟通、和检察官电话沟 通等,成功退回违法所得,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成功取保候审。后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本团队律师第一时间去检察院阅卷,整理被害人信息,本案中陈某 的银行卡流入的诈骗金额总共9900 元,共 13 位被害人。本团队律师一一进行整理沟通,最终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被诈骗款。到 法院审判阶段,开庭时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赔偿全部被害人 损失并获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适用缓刑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 的辩护意见,对其适用缓刑。该案缓刑真不易。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 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 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 刑幅度,律师团队以孜孜不倦的态度向每位受害人一共13 位,帮当事人以诚恳 的态度请求谅解与退款,最终全部退赔后,法院采纳本团队律师的意见最终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对于大部分财产型的犯罪案件,向受害人退赔获得谅解书是轻判的重要考量 因素之一,但这中间也是需要与法院沟通好,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获得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