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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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律师:赖某掩隐罪免于刑事处罚释放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614人看过


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免于刑事处罚

案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 年 6 月,赖某从事废品回收行业,一日他从一名男子手上收取了一批铝 锭材料。随后,中山丹灶派出所以赖某收购一批赃物铝锭为由将赖某及其母亲 某香刑事拘留,指控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鉴定铝锭1 万元。

【办案经过】

该案是在法院阶段才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团队律师认为本案没有抓到盗窃罪的上游犯,无法明这个铝锭是赃物,同时嫌疑人主观上根本不知道是盗赃物, 也支付了合理对价,根本无法意识到是赃物,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赖某主观明知非法收购,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凿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赖某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后法院采纳本团队律师部分,认为确实证据存疑,对赖某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开了庭赖某就释放了。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 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罪应当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 刑幅度。终通过本团队律师通过论述掩隐罪的犯罪构成与主观要件,制定专业 的辩护策略,成功让法院当庭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

【案例评析】

掩饰瞒犯罪所得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一般都需要一个特定的前罪 犯罪,才会存在赃物这一说法,而且需要行为人明知这是赃物还进行掩饰、 隐瞒,对于前罪之人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但对于收购赃物的 果其主观上明知还收购则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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