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介绍卖淫罪一案不起诉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李某某经“黄毛”介绍认识了廖某某,廖某某一直要求李某某介绍失足妇女 给他认识,李某某只同意介绍失足妇女同他认识,但后续他们做什么李某某不参 与,她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李某某本身也是失足妇女也在廖某某那里“坐台”, 要给廖某某支付台费。因廖某某的微信转账有额度限制,李某某出于好心就提出 钱可以先转到她那里,等到时结算的时候,她再将台费转给了廖某某指定的人, 其中李某某并未有任何获利。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因 为怀孕被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案件到检察院委托了本团队律师,本团队律师起草了不起诉法律意见,意见 中说明主观上李某某无介绍卖淫的故意。也没有任何获利,其给失足妇女介绍的 对象也不是嫖客,依法不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即使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情节也轻微,同时李某某也是孕妇,希望检察院可以对其不起诉。后检察院采纳 了本团队律师的建议,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徐某某介绍卖淫罪应当适用“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最终通过本团队律师努 力,成功让检察院作出对李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评析】
构成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必须起到嫖客与失足女之间的“中介”作用,如 果只是单纯相互认识而非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且并无获利,是不会认定为具有 犯介绍卖淫罪的故意的,经过本团队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成功做出不 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