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强奸罪一案不批捕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二看释字【2017】3040 号
【案情简介】
2017 年 8 月 27 日,卢某与被害人是同事关系,平时双方关系比较暧昧,卢 某约被害人一起吃饭喝酒,随后两人开房,早上卢某也将被害人送回了家。下午 被害人老公报警称其妻子与卢某发生关系并非自愿,随后卢某被公安以强奸罪刑 事拘留。
【办案经过】
接受家属委托后,我会见了卢某了解情况,得知本案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证据 不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暧昧关系,没有强奸的必要,主观上也没有强奸的 故意,犯罪嫌疑人卢某当晚实施的只是亲吻、抚摸行为,与被害人并未发生性关 系,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被害人是主动勾引犯罪嫌疑人与之发生性关系, 并未违背被害人本人意志。犯罪嫌疑人自始自终都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胁 迫等行为。本案证据只有被害人单方面的陈述,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 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是自愿 与犯罪嫌疑人开房的怀疑。本团队律师将以上意见形成书面的不批捕法律意见提 交给检察院,并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 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若卢某犯强奸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经过辩护,检察院最终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案例评析】
强奸罪客观证据收集十分困难,所以在实践当中多数以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去 认定行为人是否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胁迫等行为,本案团队律师通过出具 法律意见书多次论证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与被 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开房的怀疑,最终成功帮助卢 某免去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