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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寻衅滋事罪:欧某寻衅滋事罪成功轻判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86人看过

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5 年轻判 10 个月

案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黄某系东莞某客运站经营者。被害人李某、郑某系东莞市某便利店经 营者,欧某是该案的参与者。因张某、黄某认为李某、郑某在便利店非法经营 车客运,双方发生矛盾。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张某、黄某纠集欧  某等多人人先后两次到便利店进行打砸,造成很大影响。后人民检察院将欧某 人犯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张某、黄某等人是“恶势力” 违法犯罪组织, 因从重处罚

【办案经过】

队律师在接受欧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会见与查阅法律、相关案例资料 后认为欧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达到“多 的标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其不符合关于恶势力的认定的标准。在该案中, 欧某并没有组织策划该案件,只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后法 也采纳了本团队律师以上核心的辩护意见,对欧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 月。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 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 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 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物,情节严重的;  (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张某寻衅滋事罪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最终通过团队律师努力,通过论述法 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和违法后果起到的作用,最后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辩护词, 成功让法院成功作出五年减到十个月的好结果。

【案例评析】

滋事罪可是刑法当中的口袋罪名,平时聚众闹事、打人事件,如果达不 到故意伤害等立案标准的话,一般都会以寻衅滋事罪来论处,所以忍一时风平 ,退一步海阔天空,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像本案一样获得巨幅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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