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东公取保字 (2021) 338157 号
【案情简介】
2021 年 11 月,犯罪嫌疑人郑某通过boss 直聘入职案涉公司,主要从事网 络销售工作,工作内容为通过公司提供的手机,与手机中已经存在的联系人,根 据公司发放的脚本联系客户,要求客户到指定的店铺购买礼物。2021 年 11 月 25
日,郑某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诈骗罪层面,郑某在入职前并不知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其通过正规渠道入职 公司的,在入职公司后也是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工作,没有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没 有形成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郑某没有诈骗的故意。郑某入职公司仅半个月的时 间,其仅领取了 1500 元的工资报酬,就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来说,郑某尚未达 到电信网络诈骗3000 元的立案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层面,郑某入职后由 公司发放手机工作,客户均为公司在郑某入职前已添加的,至于微信号是如何加 人的,其完全不知情,即使联系人来源不合法,但也不关嫌疑人的事,郑某与其 他同案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此外嫌疑人在使用微信中,也没有再将该微信中的人 员信息出售、出租、提供给他人,故也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要 件。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 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 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本团队律师抽丝剥茧,从郑某入职案涉公 司的途径、入职前对公司的了解、入职后工作的指派等方面为郑某辩护其不构成 诈骗罪,从客户来源事实方面为郑某辩护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为 郑某取得取保候审的良好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中,本团队律师立足于还原事实,从郑某入职公司前后的主观层面还有 客观行为上出发,论述了郑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从郑某的客户来源事实出发, 论述郑某未实施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从而使郑某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