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东二看释字 (2019) 2098 号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侯某注册了某公司,该公司与津巴布韦一家公司共同合作采矿。 合作期间,因侯某多次实地考察无暇管理公司,故让杨某管理。杨某与林某协商 合作事宜,称公司在津巴布韦有合作项目,邀请林某投资,林某遂向公司支付 100 万元投资款,公司又将该投资款转至津巴布韦的合作项目。因该合作项目暂 未产生收益,林某遂想退款,双方协商无果,林某便报警处理。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会见后,认为该起纠纷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为侯某提出了 如下辩护意见:首先,侯某主观上无法非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侯某未曾接触过 林某,侯某公司的投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侯某不存在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 资金的行为。其次,侯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侯某的公司真实存在,且 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侯某自身也多次前往津巴布韦实地考察项目,该项目也是 真实存在的,侯某并未虚构事实骗取林某的财产。最后,该案件起因于林某投资 后未获得投资回报,林某便报警处理。该案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在民事法律 范围内对案件定性。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侯某不仅是在主观层面 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侯某的行为不 构成诈骗罪。本团队律师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最终取得了取保候审 的良好结果。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 37 天内是争取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如果家属被刑事拘留,应尽 早委托律师处理,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