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梅诈骗罪一案不批捕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东公取保字【2021】335592 号
【案情简介】
2021 年 9 月 29 日,杨某通过boss 直聘入职某公司。入职该公司后,杨某 按照公司发的脚本,与客户聊天,在与客户聊熟悉后,通过交换礼物等理由索要 被害人财物,并要求对方到指定的店铺进行下单购买礼品。后于2021 年 10 月 26 日涉嫌诈骗罪被抓。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杨某。会见后得知,杨某系依据公司安 排履行职务行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其他犯 罪嫌疑人实施共同欺诈的目的。且该公司的交易模式为向客户虚构事实购买礼物, 该种行为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应当在民事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定性。据此,本 团队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最终取得了不予批捕的良好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东莞地区,诈骗价值 6000 元的为数 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本案中,公司虚构事实向客户索要礼物的价值总额已 经远远超过 6000 元,但杨某入职仅一个月的时间,涉案金额不高,且其仅领取 了 380 元的一个月工资,就其社会危害性极低。另外,杨某均系根据公司的安排 向客户索要礼物,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形成共同诈骗的故意, 其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再者,杨某的公司虚构事实让客户购买礼物的行为属于 民事交易上的欺诈,应当在民事法律范围内对该案进行定性。经过本团队律师的 分析,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案例评析】
近年来,许多人通过招聘网站进入诈骗公司,其中包括不少大学生。公司涉 嫌诈骗员工是否也构成犯罪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杨某通过正规渠道 入职公司,入职时间很短,尚未完全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对公司是否存在诈骗 行为并不完全知晓,杨某并没有与公司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 因此,这类案件需要从员工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等方面考虑员工是否涉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