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__________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_____________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执行董事,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9日做出(20XX)渝01XX民初39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20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现如今已被限制高消费,且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情形。故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此致
重庆破产法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