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重庆市江北区 。联系电话177 。
申请事项:
请求将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2)某法民初字第0118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由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人谢某某。
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经受理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5年2月17日贵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通过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成功竞拍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等人的债权本金10000000元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未受偿的全部利息。申请人已与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支付完毕债权转让价款、完成债权转让的全部程序、并已通知案涉债务人。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由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人谢某某,请求贵院准许。
此致
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某某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