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个人绩效或者年终奖金能否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中途离职不享有?

发布者:王宁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282人看过

实务中,该问题存在争议,不同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观点也有所不同,具体观点以及理由如下:

观点一: 不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完全是一种“歧视待遇”,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公平也不合法,对于“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的相应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金。

首先,应当明确年终奖金的性质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事实上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这一根本属性。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

其次,类似“不管因何种原因于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

观点二:劳动合同也是合同,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或在《员工手册》中有对年终奖的约定,应根据约定来处理。站在企业的立场,当企业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类似规定的,作为律师,应建议企业尽量规定的具体些,包括设置年终绩效奖金的目的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员工不享有年终绩效奖金等。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若有不同观点或者咨询,欢迎探讨交流,联系方式:王宁13094471586(微信同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