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1.分配方式:
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主要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
2.法律依据:
20081216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注】
上述第88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在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二、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一)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
1.分配方式
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后,就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如下:(1)执行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法律依据
20081216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95条
20150204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510条
(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
1.分配方式
进入破产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债务
2.法律依据
20081216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20150204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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