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况X,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雷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某世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葛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XX,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代理人:付XX,重庆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况X与被告重庆XX某世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张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况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被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重庆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2、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张XX返还原告装修款8万元,以装修款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张XX支付以11.8万元为基数按15%计算的违约金17700元,支付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0.01%/天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4日,我方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为承包方(乙方)签订的重庆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温泉城66-12-4;工程面积92平方米;合同价款118000元;工程期限120天;违约责任:因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工程造价15%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由于甲方或者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0.01%/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20年5月24日至8月5日,我方先后通过5次刷卡和微信向支付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款115640元。施工中,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中途无故停工,我方多次联系被告,被告置之不理,合同期满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签订合同时,被告张XX系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张XX辩称,我方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与原告没有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也没有收取原告的装修工程款,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审查,并认证如下:原告举示证据:出示证据1、装修合同、预算表、设计图、管理服务协议、承诺书、客户确认单,前述证据拟证明原告和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1为原告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造价118000元,期限是从2020年6月7日起至2020年9月7日,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工期延误并支付违约金;2、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出具的发票5张,拟证明原告向支付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了装修款115640元的事实;3、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法人变更情况,拟证明2020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由张XX变更为葛XX;拟证明原告和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其法定代表人是张XX,张XX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5月24日,况X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为承包方(乙方)签订的重庆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温泉城66-12-4;工程面积92平方米;合同价款118000元;工程期限120天;违约责任:因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工程造价15%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由于甲方或者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0.01%/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20年5月24日至8月5日,况X先后通过5次刷卡和微信向支付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款115640元。在施工中,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中途停工至今,况X多次要求被告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履行装修义务无果。合同期满后,况X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最后一次年报,2020年9月27日,负责人由张XX变更为葛XX。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况X与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况X按约向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支付装饰装修款后,XX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义务,合同期满后,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况X主张解除合同,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按工程造价的15%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118000元的15%计算为17700元。但况X主张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款8万元,以装修款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明证明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未履行装饰装修工程部分的损失为8万元,故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况X可持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未履行的装饰装修工程部分损失的相关证据,另案向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主张权利;况X以张XX系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的负责人为由,主张张X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世家装饰设计公司系张XX独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XX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况X与重庆XX某世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重庆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二、被告重庆XX某世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况X违约金1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