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云南某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某、第三人夏某、何某、许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左某、第三人夏某、何某、许某四人系该公司股东,原告认为被告直接经营管理公司,夏某、何某、许某均将出资款打入被告左某账户,公司的收入也是直接打入被告左某账户,共计140余万元,现左某将该款全部占为己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返还。
二、委托人:被告左某
三、代理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左某主体不适格。
四人系签订《四人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约定四人合伙经营网上销售农副产品、生鲜、水果等,前期创业所有工作由左某、何某两人共同完成,许某、夏某在外工作,不参与创业现场经营管理
四人的出资及收益均是《四人合伙协议书》产生,被告左某仅仅是为了能在拼多多上销售产品注册的平台公司。因此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无权起诉左某。
2、四人签订《四人合伙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伙款项,目的用于合伙项目使用,四人都没有约定该款项用于注册公司的出资,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左某将70万元支付给公司。
3、公司转给被告左某的款项是基于《四人合伙协议书》运行的项目的收入,被告不是该款项的实际所有者,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该款项。
4、四人是严格围绕签订的《四人合伙协议书》在执行合伙事项,并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农副产品的销售,比如:合伙项目由谁执行合伙事项,谁不参与合伙项目执行,每月发工资给被告等。公司作为一个独立资格的法人不能与四人的签订《四人合伙协议书》合伙项目进行混同。
5、目前四人合伙项目为亏损。合伙事宜达成后,被告左某作为合伙执行人与另外一名执行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宜,从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期间支出170万余元,合伙项目亏损,不能收回成本及分配收益。前述支出均是被告左某和何某一起经营期间支出,双方都予以确认。在四人的对帐微信群中发出,合伙人均没有提出异议,由于许某与夏某系亲家关系,何某系许某的小姨子,因此何某的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不仅代表自己,也是代表许某、夏某在参与实际的经营当中,不存在合伙项目由被告单独操作。
四、案件审理结果:
经过三次开庭休庭,最终原告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系案件适格主体,在第四次开庭中主动撤诉,法院同意原告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