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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试乘人无责任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发布者:肖石荣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314人看过


今天我们聊聊在车辆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试乘人员无责任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件。这是发生在2014年12月的山东,购车人刘某到和腾公司处想购买某品牌小轿车,提出想试驾一下小轿车。和腾公司同意刘某的要求,派出销售员柴某负责驾驶试驾车搭着刘某前往试驾路段。在去试驾路段的路上,销售员柴某驾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销售员柴某、试驾车乘车人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而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某驾驶机动车对该次事故发生的负主要原因,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对该次事故发生的负次要原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销售员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试驾车乘车人员刘某无事故责任。试驾车乘车人刘某为治疗伤患,花去近一万元的医药费。

再后来,试驾车乘车人刘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将销售员柴某及和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交通事故是由销售员柴某及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共同造成,责任有主、次之分。如刘某只起诉销售员柴某一方,能否得到全部赔偿?另一个方面是,作为和腾公司的工作人员柴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销售员柴某驾驶和腾公司的试驾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刘某受伤的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员柴某作为提供试乘服务者的驾驶人,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依法应由销售员柴某所在公司,即和腾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试乘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据此,和腾公司应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刘某不起诉重型半挂车一方的情况下,和腾公司应当全部赔偿刘某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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