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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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陈述书

作者:柳雁琪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5日分类:陈述词浏览:315次举报


关于A医疗事故鉴定的陈述律师书写

患方:A,男,汉族,19xxxx日,身份证号码:x,住址:西安市雁塔区,联系电话:x

医方:B,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注册号:x。负责人:G,院长。

联系电话:x

B简称B在对A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常规、技术操作规范,造成A脑的不可逆的严重损害,致使A成为植物人状态,B的错误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事实和理由:

2022713日,患者A因为头痛、恶心到B处治疗,BA给予脑醒和活血的丹参等注射液治疗,A输液到20227144:00症状未减轻,申请留观被医方拒绝不得已返回家中。20227148:20B电话联系A回院复查。A返回B后,病情急剧恶化,于202271415:55转至CC院确诊为“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脑疝形成”,C202271420:00-2323急诊在全麻下行“侧脑室穿刺外引流+幕上开颅动脉瘤夹闭+去骨瓣减压术治疗”手术。经过C院的全力抢救和治疗,A保住了性命,但是却造成了A脑的不可逆的严重损害,致使A成为植物人状态,出院在西安高新医院等医疗机构康复治疗。

一、BA疾病存在误诊误治,使用错误的药导致A颅内出血进一步加重,出血从小量发展至大量。完全有机会通过保守治疗或微创手术得到救治,能够回归工作和生活的人,现在成为了植物人状态

患者A“头痛、恶心30分钟”主诉住院,原本是脑出血疾病误诊为脑梗塞,脑出血是不能使用丹参注射液等活血药物的。B是一家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当时的这种情况即使一级医院的医生也遵守脑出血疾病的基本治疗原则。

医方的误诊行为和错误用药导致了A的病情严重恶化。对出现脑出血的病人使用丹参等活血注射液严重违反医疗基本原则,导致A在注射液体后大约五个小时后即发生颅内出血加重的事实充分说明了B诊疗错误行为。

二、BA出现颅内出血严重的情况下,未给及时安排手术。

一般来说,大脑部分出血30毫升以上就有手术指征,小脑出血10毫升可以手术,脑干出血一般在10毫升以上是符合手术指征的。2022714日,A因自身疾病和医方的错误诊疗行为,已经导致了A颅内出血量急需手术治疗,B未给及时安排手术。

2022714日上午09:24分,A按照医方的要求已经回到了B医院。A回到B医院后,很快就晕倒。CT提示:双侧彻底基底截取腔隙性脑梗塞可疑;右侧大脑中动脉走形区结节状、条片样扫高密度影,右侧外侧裂池消失,提示蛛网膜腔下出血。根据CT结果患者A被初步诊断为:右侧颈内动脉C7段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HentHess分级:IV级)。AB做增强CT时,神经外科的S医生说:A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量很大,不及时手术病人就没救了”。后来,AC院因为出血时间长、已经到达五级脑出血。

综上,代理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A当时在被申请人B医院晕倒的时候的出血量已经完全符合开颅手术的各项指征,且其在B门诊和住院时持续出血。根据医疗核心制度中的首诊负责制,A应该立刻安排手术,挽救生命。而是任由患者A在医院等待,一直到下午13:20才给安排住院;特别是A已经入住医院后,医方也仍然没有安排手术治疗。

三、B拒绝协助患者A转院治疗,导致A病情继续恶化,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因为被B坚决不给A手术,A的家人联系了C,但是交大第一附属医院因为A的情况非常严重,要求患者A坐医院的车转来治疗,需要有医生随行监护。患者A当时已经昏迷,家属要求B救护车将患者送到C治疗,但是B拒绝。经过A家属的苦苦哀求,延误了接近3个小时后(从2022714日下午13:1015:55),B这才出车将患者A送达了C院,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综上所述,由于B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对患者A的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常规、技术操作规范误诊误治,抢救不及时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导致严重后果。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BA的诊疗活动构成医疗事故。

此致

陕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代理人:柳雁琪律师

                                      20231120


柳雁琪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2013年-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学习经济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陕西云景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