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琪律师
柳雁琪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3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陕西-西安专职律师
18091320476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00)

咨询我
09:00-21:00

【医疗纠纷】-代理词

作者:柳雁琪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4日分类:代理词浏览:662次举报
2024-05-14


代理词

审判长: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接受AB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我们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代理意见为: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对二原告女儿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过错责任程度应该在90%以上。

1.原告A是住院病人,而不是急诊病人,且其孕期一直在被告处产检,产检一切正常。原告和原告的女儿C孕期是健康的,而且2022817日入被告处住院的时候也是健康的。发生后续损害结果是在原告A入院之后的事情。

2.2022820日上午900多,A在被告处做了B超,B超显示羊水量少和液区不明(羊水浑浊),当时的情况已经符合剖宫产指证。原告AB超单子交给了住院部护士,同时也询问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但是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原告A822日上午900多到下午1500才得以接受手术,病情被严重耽误,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3.被告庭审时陈述,原告A的宫内窘迫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严重违背了国家对医疗机构规定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推卸也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A是住院病人,是2022817日因为预产期过了并且见红才住院。被告在原告A宫内窘迫的情况下应该立刻救助,以手术来终止妊娠、挽救生命。但是被告延迟处理,故而应该对损害结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4.被告对病程记录的书写存在伪造情况。

2022822日,因为是周六,原告A住的病区只有当班护士没有值班大夫。从822日的临时医嘱单(病例110页)可以看到,从1148被告对原告宫颈内探查术1次,到1453剖宫产手术之间超过三个小时的时间,被告既没有开具任何注射液体也没有要求孕妇加大吸氧。但是病程记录2022-8-20 1320(病例第8页)写的是“继续吸氧补液”。

病程记录(主观病历)和临时医嘱单(客观病例)不符,也和原告庭审的陈述不符。原告庭审时候陈述“没有吸氧也没有输液”。代理人申请法庭核查第一次庭审时候交的光盘资料,上面是A从病房到手术室的视频资料,上面可以清晰看到,被告没有给原告吸氧也没有给原告输液。

被告篡改病例,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公正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做出了判断,其工作人员也接受了庭审质询,可以证明被告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原因力。代理人强调,宫内窘迫导致胎儿缺氧,胎儿在缺氧的情况下会吸入被污染的羊水,导致机械系窒息。被告自己出具的病例也可以证明,病例第35页《抢救记录》写到:“立即给予保暖,转辐射台后即气管插管、胎粪吸引,吸引出黏稠胎粪15ml”被告自己出具的病例足以说明,C是死于因为宫内缺氧导致的机械系窒息。原告女儿C的死亡是被告没有尽到诊疗义务导致。

二、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各项实际支出。

1.原告B1988年出生,今年35岁,原告A1993年出生,今年30岁。发生本次事故后,医嘱建议两三年后怀孕。二原告因为女儿过世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且短期内无法实现做父母的心愿。法庭应该依法支持原告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法诉讼情况。

2.原告孕期检查费、后期检查费和住院自费部分、产后康复费用,全部都有真实票据,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人: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师:                               

                   2023812


柳雁琪律师是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八届西安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八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华商报第三批公益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继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
1610120********7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继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