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9条、20条、21条、22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和与其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以外,其他均需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进行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3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形式诉讼权利的人。法定代表是全权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
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处理被代理人事务中尽管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左右,但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正当行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