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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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2日|分类:经销代理 |2764人看过

《民法典》第19条、20条、21条、22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和与其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以外其他均需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进行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3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形式诉讼权利的人。法定代表是全权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

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处理被代理人事务中尽管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左右,但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正当行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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