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作为划分依据,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是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即不能独立行使某种权利,除纯获利和与其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以外,其他均需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进行追认。
《民法典》第19条,对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22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是基于《民法通则》原有内容的扩展,主要为:
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从限定为精神病人和痴呆患者,扩展到间歇性赌博成性、间歇性酗酒成性、间歇性吸毒成瘾等导致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人,由于外在伤害导致大脑损伤而出现的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由于年老导致的智力减退或患有老年痴呆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适用《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只要是成年人出现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时,利害关系人就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