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781人看过

?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即是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0条、21条规定,对上述三种类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不能进行。比如,7周岁的儿童乘坐公交车、买一支棒棒糖、接受其亲属的压岁钱等等,无需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其他人也不得主张无效。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充分地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当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其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法定代理人,由其代理该成年人实施民事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