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当承担完全义务和责任,特别是成年人的责任对社会、家庭、集体和他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第十七条,明确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一个固定的年龄标准,从而划分不同的权利、义务、责任。
自然人的年龄除了作为判断民事行为能力有无,也会作为支付相关费用的标准。比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并结合《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还在求学,其生活来源主要还是由其父母提供。因此,尤其是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仍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生活费和学费等正常费用的,人民法院切忌“一刀切”而不顾个案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