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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之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及判断标准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5038人看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以什么方式来判断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民法典》第15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即是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关于自然人的死亡,有学者指出自然人的死亡应当区分脑死亡和心死亡,但是法律上并不区分脑死亡和心死亡,也就是说“植物人”不能认为是自然人已经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死亡时间,是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以上述顺序来确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不能颠倒顺序,严格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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