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法通则》时代,填补法律漏洞的法源是“国家政策”,“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符合我国国情,因而《民法典》第10条,首次以条文的形式将“习惯”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理解如下:
1、明确了处理民事案件时法源的顺序,首先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和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
2、其次才是适用习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对争议事项作出规定;适用习惯裁判案件同时要求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上述顺序适用于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