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3003人看过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法通则》时代,填补法律漏洞的法源是“国家政策”,“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符合我国国情,因而《民法典》第10条,首次以条文的形式将“习惯”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理解如下:

1、明确了处理民事案件时法源的顺序,首先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和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

2、其次才是适用习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对争议事项作出规定;适用习惯裁判案件同时要求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上述顺序适用于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