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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调整对象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69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民法典。

《民法典》第2条规定了哪些法律关系、哪些民事主体适用《民法典》来进行调整和规范,根据该条的规定,理解如下:

1、《民法典》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典》;

2、《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劳动关系不适用《民法典》;

3、《民法典》调整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时代,调整的是“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时代,将“公民”调修为“自然人”,“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强调国籍,而自然人则无国籍要求,采用“自然人”的表述更符合平等主体的理念。

 

《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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