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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侵权 |3513人看过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即施工人没有证据或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条要求,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同时设置照明设施;或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由于自然原因或是第三人原因造成标志或设施被毁损,施工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由于地下设施致使自己受损,无需举证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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