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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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遗撒物品致人损害的,公共道路管理人未警示未清理应担责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2583人看过

1、公共道路的理解

《民法典》第1256条所指的“公共道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路均属于公共道路;对于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也属于公路。

在上述道路中堆放、遗撒物品致人损害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是在尚未对公众开放的厂矿、学校、封闭的小区等地方堆放、遗撒物品致人损害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55条的规定。

2、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所指的“公共道路管理人”,是指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因公共道路堆放、遗撒物品致人损害时,堆放、遗撒、倾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也即是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造成受害损害原因力相应的责任,此处的责任不是与堆放、遗撒物品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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