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就应当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5条的重点是如何确认“堆放人”以及堆放人的免责条件。
1、堆放物倒塌、滑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义务主体是堆放人。堆放人可能是物品的所有人,实际占有、控制的管理人,当堆放物由其所有人直接管理使用时,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即是物品的所有人;当堆放物由第三人使用和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所有人与实际控制管理的人对堆放人存在争议时,应当由被害人来举证证明谁是堆放人。
2、堆放物倒塌、滑落致人损害时,堆放人如果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免责的情形有:不可抗力;堆放人已经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堆放物倒塌、滑落是由于被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堆放物的倒塌、滑落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