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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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否则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8日|分类:消费权益 |2991人看过

“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

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防范和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宣传、张贴警示标识、设置安全围挡等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2、物业企业是否设置监控设备或者已实际处于监控设备覆盖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及时发现并立即对施害者采取警告、制止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3、事故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搜寻伤者、封锁现场,通知医院、公安、消防等单位到现场施救并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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