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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7日|分类:工程建筑 |2976人看过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采用的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过失,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并不需要被侵权人来举示证据,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

1、被侵权人应当就其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还应当就损害事实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只有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自己没有过失,或者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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