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被侵权人维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基本含义。
建筑物,是人工建造、固定在土地上的,用于居住、生产或存放物品的房屋或场所,如住房、厂房等;
构筑物,是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进行生产、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工建造物,如桥梁、隧道、纪念碑、水塔、堤坝、烟囱等;
其他设施,是施工用的脚手架、起重塔吊、缆车、广告牌、路灯等。
2、责任主体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责任人。
被侵权人在对诉讼主体具有选择权,可以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的一方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3、归责原则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损,应当区分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任。谁占有建筑物,谁就是责任人。如直接占有的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则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建设点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