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原因可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不当、也可能是被侵权人自己的过错,还有可能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
《民法典》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因管理不当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自己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那么,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损害后果,《民法典》1250条的规定,从以下三个层次来理解:
1、第三人存在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也就是第三人的有意挑逗、殴打、投喂食物、引诱动物等行为的后果是导致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被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时的选择权
被侵权人知晓造成损害后果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知晓损害后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此时,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实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第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是,被侵权人可以选择最有履行能力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3、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追偿权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如被侵权人选择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也即是,有过错的第三人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万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