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被抛弃,或不慎走失,或逃逸,成了“流浪狗”或“流浪猫”,众多的流浪动物不但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也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尤其是“流浪狗”致人损害后的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更是社会难题。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民法典》明确了,被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侵权人需要举示证据证明该遗弃、逃逸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到底是谁,才具备适用本条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