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的动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有的是动物园的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游客自己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行为造成的。《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条款,从两个层次来理解:
1、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如果动物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设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殴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