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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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饲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的侵权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侵权 |1052人看过

饲养动物对周围的人身和财产存在危险性,因此我国很多地方性法规对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大型犬的标准是成年犬肩高61厘米。

但《重庆养犬管理条例》并未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仅规定饲养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出户的,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佩戴嘴套。

《民法典》第1247条虽然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赔偿责任,但是并未明确那些犬属于烈性犬,《重庆养犬管理条例》也未明确那些犬是烈性犬,目前法律上的空白给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裁判案件带来困难。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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