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有“搭便车”现象发生。
所谓“搭便车”是搭乘人经机动车的权利人同意而无偿搭乘的行为。搭乘人所乘坐的车辆是非运营车辆,搭乘人的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地是巧合或者顺路。
“搭便车”是一种“好意同乘”,虽然搭乘人经过机动车权利人同意乘车,但二者之间并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的是保障搭乘人在乘车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因此,“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搭乘人有权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侵权责任。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搭乘人有权要求机动车使用人赔偿,但是我国立法就该种行为采用的是“过错兼顾公平”的归责原则。“好意同乘”是机动车使用人基于情谊而给搭乘人的帮助,让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因此,在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也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的驾驶人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等情形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