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又逃逸的,被侵权人可根据《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主张权利: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机动车已经查明且投保交强险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未查明肇事车辆或无法确认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被侵权人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等费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