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由于“拼装车”、“报废机动车”都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车辆,上路行使不仅污染环境,还会危害公共安全。转让人违反了保障第三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受让人直接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侵权的发生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向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