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所有机动车均应当投保交强险,而商业三者险是车主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其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以减轻车主自己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主体顺序会因投保险种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
1、机动车仅仅投保了交强险时,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时,被侵权人的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内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