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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858人看过

《道路运输条例》第33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运输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可见,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是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因此,当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正是“报偿责任”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认定“挂靠”是在车辆驾驶人、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人不一致时的重中之重,“挂靠”具有以下特点:

1、被挂靠人具有相应的运输资质;

2、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

3、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

4、被挂靠人对车辆存在一定程度控制管理;

5、被挂靠人或收取部分管理费用,但是否约定或收取管理费并不是否定“挂靠”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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