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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并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受让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侵权 |1616人看过

机动车因买卖、以物抵债、赠与等方式转移所有权并交付给受让人,当事人双方并未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此时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受让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机动车的受让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

1、机动车原所有权人将机动车出卖、赠与给受让人,机动车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

2、机动车所有权人将机动车出卖给受让人,但合同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前,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

3、机动车所有权人与买受人达成的试用买卖协议,受让人在试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4、机动车所有权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机动车出租给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故,虽然机动车所有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了买卖、以物抵债、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机动车所有权人并未向受让人交付该机动车,该机动车发生侵权事故的,仍由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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