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代驾”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在机动车代驾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未驾驶机动车,而是由代驾人驾驶机动车,那么代驾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具体情形如下:
1、亲朋好友的无偿代驾。此时,代驾人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一般应当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代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临时雇人代驾。此时,车主与代驾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临时雇佣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按照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由雇主即车主承担责任,但代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代驾。车主事先与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协议》,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如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按照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的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车主或管理人在指挥和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酒店提供免费代驾。酒店为顾客提供的免费代驾服务,是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则酒店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足的部分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