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了,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补救措施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有: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虽然列举了三种补救措施,但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并不限于上述三种,可以根据产品性能、作用、特点制定更为有效的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销售者发现产品缺陷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即使生产者、销售者尚未发现该缺陷,仍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是该缺陷是在该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产品缺陷虽然采取了补救措施,就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