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准确理解“饲养动物”对确定侵权主体具有重要意义。普遍认为,“饲养动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
2、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
3、动物自身的特点,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
4、该动物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故,野生动物不属于作为本条所规定的“饲养动物”的范畴。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准确理解“饲养动物”对确定侵权主体具有重要意义。普遍认为,“饲养动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
2、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
3、动物自身的特点,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
4、该动物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故,野生动物不属于作为本条所规定的“饲养动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