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2条确立了产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该条中的“产品”、“缺陷”“损害”、“他人”应当这样理解。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以下含义:该条所指产品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不属于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不属于产品,比如原煤、原油等;未投入流通的不属于产品,比如存放在工厂库房的待销售电视;
2、“缺陷”,《民法典》并未对缺陷的含义进行具体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损害”,损害包括产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当然还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4、“他人”,是指产品生产者以外的人,不仅仅是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
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当对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除了法定可以减轻的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外,不得以没有过错为由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因此,生产者也存在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情形:
1、产品未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