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餐厅用餐,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顾客受伤致残及各种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理解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注意:
1、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有两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保护对象:法律并未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民法典》1198条中规定的保护对象为“他人”,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3、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顾客到餐厅用餐,由于餐厅的地板有油污导致摔倒受伤,餐厅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比如,旅客到宾馆住宿被盗,首先应当由实施盗窃的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此时,应当由第三人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根据义务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且,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