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模糊之处,不易分辨。只有厘清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才能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
故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