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个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劳务接受者的侵权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侵权 |1832人看过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中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是,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中,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都只能是自然人。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因提供劳务造成提供劳务者自身损害,或第三方行为造成提供劳务者受损的,《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提供劳务者进行追偿;

2、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法官根据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双方的过错来划分责任的承担比例;

3、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的,提供劳务者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者给予补偿。接受劳务者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