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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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9日|分类:侵权 |681人看过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优化了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满足了用工形式多样化需求。派遣员工在派遣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首先,虽然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派遣员工是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故,用工单位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的电工并无电工证,该员工无证上岗造成损害时,派遣单位在选任时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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